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山西省退休工资调整方案大致分为: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3元2、挂钩调整:仍然是采取“双挂钩”的调整模式3、倾斜调整:向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三类人倾斜
山西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的规定,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以晋劳社办发[2007]104号就做好2007年及今后三年全省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本统筹地区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各市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办法,其中,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可参照晋劳社厅发[2008]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幅度按照晋劳社办发[2007]104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确定。各市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做好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落实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实把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我省“五大惠民工程”、关注民生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紧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与此同时,要注意做好工伤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调整工作结束后,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将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落实情况,以市为单位务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并抄送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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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第二条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58元的补到3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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