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陕西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体现社会公平。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调整政策的激励性导向,引导参保人员在职长缴费、多缴费,退休后多拿养老金,多调养老金。首先是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是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三是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70至74周岁的,增加10元;75至79周岁的,增加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加30元,体现了对高龄退休人员的照顾。
关于二OO一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陕劳社发[2002]36号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工人,下同),每人每月增加35元。二、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三、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增加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400元的,补足到400元。四、参加这次调整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240元的,补足到240元。五、2000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月退职费仍不足180元的,补足到180元。六、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七、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自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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