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时间:2023-02-19 07:40:15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携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45、46、47综合窗口受理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经办人员进行待遇初审、复核;

3、大额费用按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审核审批人员签批;

4、将审批后的待遇结算支付单移交市中心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将款项划拨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享受生育待遇职工。

一、报销所需要的材料

1、女职工生育,需填写《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核准)表——生育人员待遇》,加盖单位公章;

2、未就业配偶生育,需填写《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核准)表——未就业配偶医疗费用》,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本,属未就业配偶的,同时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农村户籍孕产妇提供分娩补助单据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享受情况证明;

7、属未就业配偶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材料。

二、报销条件

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连续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报销标准

1、顺产(正常分娩)每人次3700元;

2、剖腹产5100元;

3、助产术4350元;

4、引产术(住院)2800元;

5、人工流产术(门诊)500元;

6、人工流产术(住院)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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