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拆除宅基地
时间:2023-05-02 17:42:45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一定要强制拆除。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在标准面积内建设,符合一户一房等相关原则的,当地可以给予办理手续的相关政策,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以浙江省淳安县为例,该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理实施意见》规定,土地可以有偿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原拆迁或占用非耕地的房屋符合村庄规划,建筑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的50%(不含50%);

2。拆除原有建筑物或者占用非耕地建房,符合村庄规划,建筑面积低于标准建筑面积80%(不含80%)或者建筑高度低于允许建筑高度6米(含6米,两层)的;

3。占用耕地在其他地方建房,符合村庄规划,建筑面积低于批准面积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未经批准先行建设的,对占用的村宅基地拆除新建,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当补充法定面积,超出部分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无房、困难户、危房等,但一房未经批准先建或少建或多建的,将补建法定面积,超出部分按上(二)1、2处理。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收回违法建筑。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房屋,按照村规民约以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处理。违法建设当事人有偿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应当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不得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违法建筑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恢复原状,也可以委托其代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由乡(清溪新城)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因此,未经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房屋,虽然不符合相关手续要求,但不一定要拆除。在执行农村违法建筑的实践中,政府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哪些程序:

1。申报

所有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均应领取国土部门统一签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经济社、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调查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宅基地的范围、边界、界限、权属性质、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和记录,并经相邻各方确认,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简图,准备进行地籍调查。宅基地调查过程中,该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土地使用者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在双方确认的土地界线和界址点上签字盖章。不能参加划界的,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划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土地面积、位置、范围等。审批通知期满后,土地权利人和其他土地权益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批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字,批准登记发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字盖章,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结果,以地块(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还卡》、《土地证》,分别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对于您提出的“无手续如何拆迁宅基地”的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梳理。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如果在标准面积内建设,符合“一户一房”的相关原则,当地政府可以给予相关政策补办手续,具体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如有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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