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属公司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员工连续支付一年以上的费用(3).婴儿出生18个月以内清算,同时清算时需要保证。2、申请人提供资料: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户籍簿、诊断证明书、费用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明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明细等。3、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查部门(社会保险局)处理。清算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顺产为270%,难产为320%,剖腹产为420%。需要注意:生育险报销的是分娩时的费用,孕期检查的费用是不包括在内的,生育险的报销也对分娩医院有要求,报销金额也不一样。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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