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
时间:2024-05-03 05:32:38 3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有: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按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

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

5、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6、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时,超过部分应归破产财产纳入破产分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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