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义务有:
1、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供货商对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供货商对承租人的义务:
1、供应商作为租赁合同的第三人,对承租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承租人无权直接援引租赁合同对抗供应商;
2、作为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承租人无权根据买卖合同直接对供应商提出抗辩。
只有在承租人与供应商之间订立担保合同或从交易谈判过程中推断出两者之间存在担保关系时,承租人才能对供应商行使直接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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