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凭借《再就业优惠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且仅限于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个体经营活动。
刑释解教人员如果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就可以凭借《再就业优惠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刑释解教人员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刑释解教人员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于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纳税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其创业成功。
刑释解教人员如果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相关条件的话,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其创业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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