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办法
时间:2023-07-18 08:15:23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今年是国务院提出“三年清欠”目标完成时限的最后一年。为确保全市清欠总目标的全面完成,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如何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责任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治新的拖欠。政府要带头清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清欠要求、目标和责任:还清老账,不欠新账,制订计划,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责任。2006年底实现政府投资项目零拖欠。加大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力度,2006年底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达98%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解决本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负总责,把清欠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

(一)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针对本辖区、本部门责任落实内的网上拖欠项目逐一分析,摸准清欠进展滞后的原因,限期解决,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实现政府投资项目零拖欠。

2.对网上拖欠的4个政府投资项目(分属市公安交警支队、万源市、宣汉县和达县),所涉县、市及部门要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认真研究解决措施。对因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或超概算的,要积极落实项目资金,采取资产变现、财政代扣、抵押贷款等措施落实偿还资金,市政府督查室和清欠部门要跟踪督查。

(二)解决好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1.要坚持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促使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严格执行。对未按要求签订还款协议,或签订了协议而不严格履行、恶意拖延结算,要将其不良行为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有关部门对其在土地招标、项目审批、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要取消资格,令其退出市场。

2.针对网上拖欠的11个社会投资及房地产项目,市清欠办要及时分门别类,对省属项目要及时向省清欠办作好汇报,尽快从网上销帐;属市县责任范围内的社会及房地产投资项目,各相关市、县、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要立即着手研究解决方案,务必在省政府规定的清欠时限内达到相应的清欠比例。因产权制度改革,拖欠单位被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工程款的,其上级主管部门须明确责任,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市政府。

(三)解决好“隐性拖欠”。针对我市隐性拖欠数额比较大,涉及范围广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本地隐性拖欠,确保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市政府督查室及清欠部门要将未上网及经举报核实存在的“隐性拖欠”纳入重点监控名单,跟踪清欠进度,做好相关清欠协调工作。对于已经竣工验收、尚未进行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

三、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的预算管理,要根据自身的财力,量力而行搞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凡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切实消除拖欠隐患。要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审批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注意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发生。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防止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各级清欠机构要做好投诉的受理和转办、督办工作,对发生新拖欠的业主和施工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原有防欠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形成系统完善的防欠长效机制。

(三)实现从行政清欠向依法清欠的转变,逐步把清欠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完善建设资金落实与监管、工程款支付与监管、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明确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恶意拖欠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等。要研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拖欠行为提供依据,把防止新欠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从行政清欠向依法清欠的转变。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依法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及时有效解决。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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