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有足以推翻判决书所认定的证据事实,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将被推翻。但是生效判决书里的证据如审计报告的,判决书如果只是提及,而不是采信,则在后面案件里不能直接采信。
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
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它是一种唯心主义,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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