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5-10 18:52:24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大政办发[2012]14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3日

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标准统一制作,面向社会公众发行,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金融服务等事务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复合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除学龄前儿童以外在我市参保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作为我市社会保障卡的业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数据确认工作,并组织相关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卡系统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做好社会保障卡激活业务。

第六条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核验通过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能确定身份办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照片。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将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卡发放和管理,以及制卡订单管理、补换卡、挂失、激活、注销等日常业务经办。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设立社会保障卡经办点,负责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采集、确认、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应用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使用。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发卡日期、个人照片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应银行名称和银行卡号。

社会保障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本信息;

(二)凭证功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的电子身份证明,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时个人账户的支付凭证;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基本信息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

(四)金融功能:搭载银行借记卡功能,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待遇发放、缴费等各项业务进行关联。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四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中小学生申领社会保障卡,由用人单位(学校)统一办理;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申领社会保障卡,由其本人办理。其中未满16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领取的,可由代办人办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学校)到指定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经办点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十六条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核对并确认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登记信息有误的,须到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进行修改并确认。

(二)交验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无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须按照要求提供电子版免冠彩色照片(441×358像素)。

(三)申领次月月末,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中小学生由用人单位(学校)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明原件等相关手续统一领取社会保障卡。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由其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代办的,还须持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十七条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持卡人须到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申请换卡。

第十八条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免费更换。

第十九条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持卡人丢失社会保障卡并办理挂失手续的,可以向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申请补卡,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卡或补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申领或换领社会保障卡期间,各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个人办理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拓展发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和相关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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