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宁宣告死亡注销户口办理带什么材料
(一)死亡证明,原件1份。包括: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
(二)死亡人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二、万宁宣告死亡注销户口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二十五条: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向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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