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由开发企业制定并提供符合标准规范的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主要包含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即预售楼花)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即现房交易)这两大类别。它们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应用于尚未建设完成但已经开始预售阶段的房产交易中;而在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之后,当购买方支付完毕所有房价款项后,便可直接进行产权过户手续。相反地,商品房买卖合同则适用于已建成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环节。因此,目前签署的预售合同在交房时无需再次签订出售合同,而是可以直接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若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之前签订的,那么仍然需要按照合同本身的约定,在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时签订出售合同,才能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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