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为有效,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一、其他人能不能签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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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可以由他人代签。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签卖方合同。被委托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他人依法订立的卖房合同是有效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法典》买卖合同部分的内容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九章的相关内容。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概述
㈠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指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属于出卖人所有的物品。《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流通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即标的物要具有合法性)。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行为天天发生,例如:去超市买日用品、到市场买菜、公司与公司之间的采购行为(建筑工程公司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等等。只要标的物是国家或法律法规允许自由流通、不受限制,并且出卖人有权出卖的(例如:卖的不能是军火、毒品、限制药品等、卖的也不能是偷来的东西、抢来的东西、他人的东西。)那么,买卖双方的买卖行为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买卖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买卖民法典律关系。
㈡买卖合同的形式及基本内容
1.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2.书面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出具一份具体的合同)
(1)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
(3)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
(5)违约责任;
(6)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条款;
(7)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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