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一般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经理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一、会员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会员依章程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同一证券公司可以同时成为若干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证券交易所具体制定。
二、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
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选举罢免会员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大会全部文件应交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理事会
(1)理事会的地位与组成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组成,成员7至13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不少于1∕3不超过1∕2。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理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理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
理事会设监察委员会,作为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监察机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2)理事会的职权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审定对会员的处分;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经理人员
证交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3人,由证监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为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证券交易所的中层干部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1)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违法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4)担任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5年的;
(6)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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