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雇工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时间:2023-04-10 18:33:09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中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告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能提供适合擦拭墙壁高处污垢的劳动工具,致使原告站在凳子上擦拭墙壁高处污垢,产生安全隐患,被告负有重大过失。原告张某也存在过失,应该预见到站在凳子上有一定危险,但是毕竟是在室内,而且使用的是家庭内平常使用的凳子,只有几十公分高度,故原告的过错只是一般过错不是重大过错,所以不能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一、雇佣人的侵权责任是什么

雇佣人的侵权责任是需要代替提供劳务者一方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其追偿。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由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雇员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最新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退休员工发生“工伤”的,其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得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属于聘用单位失责的,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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