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交付的定金通常难以申请退回,然而,根据以下几种特定情形,定金仍有可能得到退还:
首先,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将已经处于认购状态的房产出售给其它第三方并最终导致了无法正式签署购房合同,那么开发商应当双倍赔偿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其次,若是由于开发商无法提供相应的商品房销售合法凭证或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署购房合同,甚至因此造成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需全数归还购房者的定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再者,倘若双方仅因为对正式合同中的内容、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细节无法达成统一共识,且这与认购意向书中的内容并不相关,从而使得签约没有成功实现的话,那么双方都不构成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开发商应该将收取的定金全数退还给购房者;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中没有明确涉及到价格、面积和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或者这些条款表述模糊,双方又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在这种状况下,开发商也需要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所需的法律要件,但购房者仍然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作为购房者就丧失了请求退还定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全文6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