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发记名提单
签发记名提单时,由于提单是不可转让的,只有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有权提货。在中国,记名提单还必须出示提货凭证才能提货。虽然《海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海商法》没有区分记名提单和可转让提单,因此可以推断出这一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记名提单的性质与海运单相似,没有必要要求收货人凭单证提货。如果它不是记名提单的直接收货人,即使它持有记名提单,它也不可能相应地行使任何权利。可转让提单持有人根据其持有提单的事实行使其权利,而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根据其身份主张更多的债权。因此,建议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记名提单和可转让提单,不再要求收货人凭单证提货。当记名提单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只需证明他是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即可
2签发可转让提单
签发可转让提单时,承运人凭单据放货的义务是非常必要的。货物交付的法律关系是提单上的法律关系,货物交付的请求权来源于提单,是提单上的权利,由提单携带
提单的概念在国际范围内并不统一,但各国对提单的功能有着相同的理解,即提单具有三大功能:(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表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依据;(3)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的定义界定了这三项功能。对于前两个功能,我们可以在第71条中清楚地找到依据,但对于第三个功能,作者认为值得讨论。我们能否仅从第71条的规定推断提单所有权凭证的功能?换言之,第71条中的“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是否表明提单具有所有权凭证的功能,或提单的另一项功能?也可以说,交付货物的债权是基于物权的债权还是基于债权的债权,一种观点非常普遍。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的人享有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因此,承运人有责任根据原始提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提单是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凭证。提单代表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合法持有提单的人有权从承运人处提货。”提单持有人凭单提货是其物权行使的重要表现。由此可见,凭单提货只是提单物权的履行,而不是提单债权的履行。”这显然是将提货债权视为基于物权的债权
全文8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