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出现以上几种法定情形的,请求方可以要求被请求方予以一定的离婚赔偿。需要特别主要的是,以上的四种法定的情况是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可以对法定过错的行为作出扩大化的解释。即并非所有的过错,都可以申请离婚赔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况,都可能造成对方的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这时候法院会通过不同情节判定双方是否存在没有感情而判决离婚,但是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2、但是有了上述的法定过错,一定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因为法定的过错必须给请求方造成恶劣损害。这种损害不仅仅是精神损害还包括物质上的损失。比方说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或者是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可能会造成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造成当事人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等等,这都需要对方予以赔偿;
3、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偏重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确定的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不同于财产权,他是夫妻双方之间相互的精神上的依赖,和身心的愉悦。因此在《民法典》中的第1091条中相应法定过错产生的时候,必然给夫妻双方的关系,双方的精神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在《民法典》中的第1091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造成了夫妻双方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因为对方的过错给自己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过错方是需要予以对方一定精神上或者物质上的补偿的。
一、婚内女方出轨男方可否获得赔偿
1、在收集到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破坏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的时候,法院将对没有出轨的一方的婚姻赔偿的申诉予以支持;
2、法律有:《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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