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董女士早在1990年1月就登记结婚。但是,从2004年9月起,李先生却和王女士在朝阳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7月,王女士生下儿子王某。王某出生后,李先生经常离家出走。2012年7月,李先生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后被单位开除,远赴外地谋生,从此杳无音信。
王女士寻找无果,只好以王某的名义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一次性支付1至7岁的抚养费21万元,8至18岁的抚养费30万元以及上户口产生的社会抚养费10万元。诉讼中,因李先生不承认王某系其子,故法院依据李先生的申请,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先生是否为王某的生物学父亲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先生是王某的生物学父亲。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给付王女士2007年1月至2013年11月的抚养费132000元;李先生自2013年12月开始每月给付王女士抚养费2400元,直至王某年满18周岁时止。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经过承办法官情、理、法相结合的耐心细致的调解,王女士认识到破坏他人家庭是不道德的,她当庭向董女士道歉。董女士和李先生也放下过去的恩怨,同意支付王某的抚养费。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圆满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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