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合法的征地公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告必须在依法批准征地方案后实施。
征地计划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征地计划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并以表格形式填写,同时提供建设用地被征收(占用)土地权属汇总表;耕地以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建设征地(占)补偿标准;土地使用者对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资料。征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布征地计划的有关内容。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通过公告发布。土地征收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所在地、土地类型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期限和地点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征地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编制以被征地人为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并作出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内容: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地点、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安置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三。公告是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征地计划、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即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书面公示。公告应尽量张贴在被征地农民经常聚集的公共场所。公告不应局限于一份,而应尽可能多地张贴。发帖前,可以召开相关会议,让群众提前知道,但不能简单地以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甚至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代替书面发帖宣读。二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按照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倍数,最高补偿倍数不得超过30倍。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从2010年开始实施,征地补偿应按照公布的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当地综合地价执行。土地征用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实施,被征地的乡(镇)、村应当公布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失地农民可从公告中了解相关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要告知农民。根据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应当履行通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听取村民小组和农民对征地方案的意见,确定征地方案的有关内容。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起诉权和监督权,必须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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