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2、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
3、公告时间至少三十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
4、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5、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10、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权益时,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起诉,所以土地征收是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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