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地通知书应当载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目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所在地、土地类型和面积。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征收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所在地、土地类型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第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征收后,如何分配,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向集体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苗木、附着物的补偿费属于苗木、附着物所有人。三。安置补助的归属和使用:(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应当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二)被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费。(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补偿费用的收入分配方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
2。使用是公开的,由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半数以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批准,报乡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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