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组织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股东资格可以评价公司章程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具体而言,能体现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证明书、股票、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协议,这些材料对股东的规定有时并不一致,法官必须选择合适的标准来确定股东资格。尽管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来认定股东资格。但是何为内部关系、何为外部关系有时并不清楚,有时甚至互相转化,所以还应当更深入地对上述材料进行分类和规整,以便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确定股东。认定股东资格没有绝对的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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