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若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注释: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实践中,乘人之危的情形一般比较少见。)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存在以上几种行为的,不完全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只有在一方实施上述行为并导致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一方实施上述几种行为情节轻微,不会影响到对方真实意思的,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如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其已经的事实,骗取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婚姻状况原本就不应该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条件,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的欺诈行为并不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所以,不能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企业利用合同内容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
此种情况典型案例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都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订立劳动合同不但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还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排除劳动者权利,即使劳动者签字确认也会视为无效。另外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法定权利、加重劳动者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在制作劳动格式合同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内容,但不能超越法律的极限。
3.签订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典型案例:违法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法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条款、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条款等,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
内容合法是劳动合同生效必不可少的要件,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等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不过如果仅仅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能认定为无效。
4.合同主体不合格。
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或者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如:①无劳动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②用人单位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④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同本国企业订立的在国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等。
5、合同形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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