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的相邻关系
目前我国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发生的类型有:一是由于农村地面淌水多数是通过沟、渠来完成的,相邻一方为了自己方便,未能考虑到另一方,往往为截水、排水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农民在将过去的平房翻建成楼房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划,甚至超出房屋主管部门的许可范围搭建违章建筑,占用了邻居的公用通道,影响另一方通行,从而引起通行、通道纠纷;三是由于农村建楼房,大多数没有标准图纸和规划,为建房的高度和房与房之间的间距发生矛盾,从而引起相邻问的通风、采光纠纷;四是由于相邻间屋前屋后没有明确的界址,杂物的堆放随意性很大,影响相邻间的关系,从而引起公用地堆放物纠纷。
二、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预防对策
(一)从法官的角度来讲
1、法官应当了解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生活习俗。在中国这样一个乡土社会中,尤其在农村,人们生活与交往并不全以法律为准则,更多的是以感情、道德以及长期形成的民俗民风为纽带。尤其是在熟人之间,感情和面子往往高于法律。在这种状态中,邻里之间偶而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另一方也往往碍于感情和面子不予计较。但是这种关系是脆弱的,一旦因生活琐事而“撕破脸皮”,对原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蝇头小利也会“较真”,大有“秋后算账”之势,矛盾会迅速激化。农民之间的许多官司,并不主要冲着利益而来,而是为了“争口气”。法官在处理农村官司时,首先应当了解纠纷的背景,弄清案件的全貌,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操作过程中,主审法官应当找村干部、周围群众调查了解当时相邻双方发生矛盾时起因,了解当地的民俗民风,听听他们对纠纷的看法、建议和解决纠纷的办法。通过这种渠道,力求寻找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案来,
2、主审法官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画出平面图,对引发纠纷现场、起因、矛盾的焦点有一个全盘了解,
3、主审法官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村委会,请村干部以及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既要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又要利用亲情、乡情、友情来打动双方当事人,还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
4、主审法官对确实难以调解解决的相邻纠纷案,久调不决,也会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应及时作出判决。但在释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农民的生活习俗,找准适用的法律。
(二)从社会的角度来讲
1、要加强对农民的法治宣传和法制教育。
2、明确房屋许可的范围。相邻方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时,应要求有关部门明确四址,并在有关证件上标注清楚,越详细越好,有条件的,用院墙围起来,避免与相邻方发生矛盾和纠纷。
3、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建立一支训练有素、懂法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民调组织。
4、加强乡、镇司法办的建设。乡、镇司法办的职责就是指导民调组织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代表政府出面解决问题的是司法助理,因此,选用司法助理,一定要选用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于民调工作的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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