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区停车费收入的归属,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起了纠纷。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让这场纠纷落下帷幕。根据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付给业委会外围停车费26万余元,但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临时停车费的诉讼请求则未获支持。
停车费引发分歧
2003年10月,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于小区的地面停车费,合同约定,每个车位每月收取停车费250元,临时停车1小时以上收费5元,4小时以上收费10元,临时停车费归物业使用。此外,合同还规定,每月小区地面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物业公司开具发票产生的税费后,由业委会提取70%,物业公司提取30%。
2007年7月,物业公司结束对该小区的管理。业委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物业公司管理期间部分财务项目进行审计。由于物业公司将临时停车费、外围停车费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没有提供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因此有关该项收入的情况没有进入审计。为了这些停车费,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之后业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归还小区内外临时停车费的70%,共计33万余元。
一审后双双上诉
一审法院支持了业委会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一次性付给业委会外围停车费26万余元,但驳回了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临时停车费的诉讼请求。对于这样的判决,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都不满意。
业委会坚持认为,“临时停车费归物业使用”中的“物业”应该是指全体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全体业主作为小区道路、地面的权利人,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将收益无偿交给物业公司;在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合同里也已经明确界定了物业的指向为该小区,而物业的所有人就是业委会。
物业公司则表示,业委会要参与外围停车费的收益分成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物业公司在对小区外围停车进行管理时,支出了包含管理人员工资、岗亭等硬件投入在内的各种费用,法院在没有扣除实际发生成本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业委会外围停车费的70%是不公平的。
于是,双方都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按合同判决归属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订立协议的主体及协议条文的结构来分析,“物业”通常应理解为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而非业主居住的小区,将“物业”理解为物业公司也比较符合人们的习惯思维方式。
对于外围停车费的提取,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基于在双方的合同中,对相关停车费的提取标准已有明确的约定,原审法院参照合同约定,认定外围停车费的提取标准并无不妥。物业公司主张应剔除成本后再按比例提取外围停车费的说法,并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这一主张不能成立。最终,市二中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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