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破产的情况如下: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律师补充:
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类型、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3.清算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4.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5.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或者清算报告;
6.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7.债务人截止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8.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9.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10.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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