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审后多少天内定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因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实践操作中较为规范。但定期宣判的案件,遍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宣判时间作任何限制。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法院,往往在庭审笔录中以“本案将择日作出宣判”这样的模糊字眼一带而过,在庭审后的十多天乃至几十天才宣判。但是,通过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可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第一审定期宣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结时间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怎样的?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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