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齐齐哈尔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齐齐哈尔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地点(建华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军校街建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三、齐齐哈尔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齐齐哈尔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节选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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