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齐齐哈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齐齐哈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流程
1.受理:政务服务大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要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及时转交后台。
2.审查:审批工作人员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和《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的通知》(豫牧畜〔2015〕48号)要求,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专家组提出验收意见;结合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申请单位或个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3.决定:作出决定,制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转交政务服务大厅。
4.送达:政务服务大厅根据申请人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三、七台河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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