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
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
二、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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