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疗机构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时,如在诊疗操作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医务工作者在执行诊疗任务时未能充分履行其与当前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诊疗职责,从而导致患者遭受损失;
2.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诊疗行为密切相关的规范性要求;
3.故意隐瞒或拒绝对引发纠纷的病历档案进行如实提供及汇报;
4.对确实发生过的病历资料进行虚构、修改或非法毁灭等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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