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二)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保险代理的原则
为使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化,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其展业活动规定有一系列的展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
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亦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强迫或引诱误导投保人,挪用或侵占保险费等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利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另外,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档案资料,同进度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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