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的界定:
如若超过了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明确规定的交房期限,而该房屋仍未完成交付,那么这便被视为延期交付行为。造成延期交付的原因可能包括建筑工程进度缓慢或相关政府手续办理延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作滞后等;反之若非由上述因素导致延迟交付房屋,则可归类为非正常延期交付。在面对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时,购房者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催告,并给予其合理期限进行整改,但如果在催告期结束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