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若第三方因对保险标的物实施损害行为而引发了保险事故,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际,于赔偿数额之内,依法享有并代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权的权力。若上述所述的保险事故已然发生,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的过程中,便可相应地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已经获取到的赔偿金额。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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