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不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2)、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3)、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治疗生育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如心脏病、贫血、肾炎等疾病);
(6)、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7)、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产前检查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在合法生育期间正常生育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800元。女职工合法生育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怀孕3个月以内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200元;3个月至7个月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300元;7个月以上的支付产前检查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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