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如何限制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间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填写须知
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三、劳动争议仲裁庭要如何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按照如下规则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n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n(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n(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n(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n(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n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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