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一年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由谁召集和主持?
在我国企业法人的董事会会议是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的。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按照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按顺序召集和主持。且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二、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关系
从监事会职权范围可以看出,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联系: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有什么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要求如下:
1、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各认股人或者公告会议日期。成立大会应当代表股份总数过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后方可举行。
2、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
3、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者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或者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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