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中,被称为“引证商标”的商标与原告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相比,在其文字的字形、发音、意义乃至图形构成及其色彩方面,或是将这些各元素整合后的整体架构存在相似之处,又或者是它们的立体形状以及色彩搭配存在潜在的近似可能,使得相关的消费者可能会错误地推断出商品的来源,或是倾向于认为它们之间有特定的关联性。
对于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为近似商标这一问题,通常需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它要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基础;
其次,它需要全面而细致地对照两个商标的整体外观,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商标主要组成部分的仔细对比,这种比较应该是在隔离,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的;
最后,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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