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①《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府发[2000]147号);②《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德办发[2000]109号);③《德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办发〔2009〕11号);④《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德劳险〔2000〕25号);⑤《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德阳市医疗服务价格;⑥《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德办发[2007]41号);⑦《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封顶金额的通知(德办函〔2007〕252号)。
二、申报范围
㈠市本级参保人员,因异地工作、居住或外地出差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没有或不能通过本市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员统一来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报销。
㈡申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三、申报材料
㈠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提供该医疗机构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定点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医院等级证明;转诊转院的应出具转院审批表;
㈡住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住院费用发票;
㈢出院病情证明书;
㈣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或复式处方;
㈤异地居住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㈥因外伤住院的还应提供本人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㈦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办法1的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在市平工资以上,要求同时结算报销补充医疗保险办法1的费用时,需要提供本人持有的《德阳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1原件;
㈧委托他人代为申报医疗费用的,代办人应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㈠申报受理: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合格的,予以受理并给予出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系统外)结算受理通知书,告知收到的申报材料、审核办结时间、费用拨付时间和方式,以及来结算拨付费用时应随带的身份证明等;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现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属于受理范围,但申报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和合格材料的要求。
㈡审核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申报人的条件,对申报费用进行审查、录入信息、系统处理,审核结果制作出《德阳市医疗保险局住院医疗费用(系统外)结算报告单;
㈢确认审批:按照内控制度规定,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对《德阳市医疗保险局住院医疗费用(系统外)结算报告单进行复审确认和审批签字;
㈣支付费用:申报单位和个人按《受理通知书明确的费用支付时间,办理费用结算支付手续。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承办科室:德阳市医疗保险局住院费用结算科
地址电话:劳动大厦一楼医保大厅2501622
投诉监督: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教育科2502960
网址:德阳市劳动保障局信息网网址:www.scdy.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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