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差额损失的法律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根据是否在基准日之前卖出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1、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2、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该情形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就涉及到基准日和基准价的的问题。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基准价则是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二、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公式
1、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前卖出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证券数量
2、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证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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