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何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企业名称,申请登记。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核准登记,对超越核准权限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更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一)标有“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字样的企业名称,“国际”等
(2)“中国”、“中国”,名称中间用“全国”和“国家”。(三)除行政区划外,下列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批准,但前款规定的除外:(一)具有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登记权的同级行政区划的,按照本办法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全文3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