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2、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4、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一、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这种民间性质的机构.根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据此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贸纠纷;而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它们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
(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经贸、海事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方可受理;而人民法院的管辖的涉外案件范围要比涉外仲裁宽。
(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涉外仲裁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权利,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
二、涉外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气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定书的十五天之内进行上诉,如果十五天之内没有上诉,法律默认你同意裁决书,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履行裁决书。在十五天之后,进行起诉,人民法院是不进行受理案件的,所以一定要把握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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