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春节刚过,**公司所属公康服装城4号大厅就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事发后,**公司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纵容违章建筑火灾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公司起诉了**保险公司。日前,该案经上海市人民法院二审终结,**保险公司被判向**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75.6万余元。2004年1月底,服装城4号馆与5号馆之间的天桥改造工程被服装城工程部经理承包给一名不合格个体户。同年2月10日晚10时许,一名无证施工人员在天桥上进行电焊、气割作业。因非法经营,瓦斯切割渣溅入4号厅一车间,点燃车间内物品,引发火灾。后来,由于**保险公司拒绝了**公司的索赔要求,引起了诉讼。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75.6万余元。**保险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认为,贡康服装城4号馆火灾原因是服装城经理关某擅自将重新选房工程承包给无证人员,未履行管理责任。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证明,火灾不是由**公司的故意或纵容引起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公司故意纵容。因此,**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李岩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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