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要约、新要约和再要约新要约乃指在接获要约通知书之后,受约方针对该笔交易向要约方提交的全新的提案或者建议。
此种情况下,受约方表达了愿意在接受原有要约之基础上,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达成合作协议的意愿,此即受约方向原先的要约方提出的新要约。
另外,在收到要约后,受约方选择拒绝,但此后,在承诺期之内,他们再次表示同意接受该项要约者,同样构成了新要约。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约方在承诺期限结束后方才向对方发出承诺,则不属于承诺行为,而是新的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二、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被称之为"要约的诱惑形式",其含义是期待他人向自身提出承诺性的要约。这种表述方式,即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筹备签订合同时所作的准备性表述,仅仅是用于吸引他人发起要约,并不支持由相对方作出的承诺法理上被视为成立生效的合同。诸如价格表的寄发、拍卖公告的发布、招投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书以及各类商业广告等皆属于要约邀请的范围之内。需要明确的是,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为了进一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意思表达行为,行为者在法律层面享有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则仅仅是当事人在筹建合同过程中的准备性表述,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举个例子来说,商场展示的注明"六折销售"的文字及价格标识通常被视作为要约,而那些标有"样品"字样的商品通常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而已。在实际的法律实践操作中,如何有效地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十分关键,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了合同的最终能否成立,进而对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构成实质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辨二者:考虑当事人的相关意愿、分析订约提案的具体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核心条款、了解行业内的交易习惯,以及判断订约提案究竟是向具体的某人还是向不特定的群体发出等多种因素。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修正案是针对原始契约的修改或替换方案,受约方可以对某些条款提出修改建议,以便实现双方的协同合作。一旦受约方回绝了初始契约,那么在契约的承诺期限之内如果他们又改变决定并表示同意,这应当被视作修正案。然而,若在承诺期限之外才给出的认可并不构成契约条款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另外一个崭新的契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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