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通过扩大受案范围,禁止行政机关干预受案,规范起诉状递交程序,防止老百姓轻易地被堵在行政诉讼的门前。新法有望在一定程序上缓解立案难问题,让“民告官”能更容易些。
“民告官”法院要宽管
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包括社会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领域。这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
单从法条来看,《行政诉讼法》把受案范围局限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上面。一方面,只有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行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诸如知情权、听证权、宗教信仰、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公民其他权益受到侵害则缺乏有效的补救机制。单从法条来看,原《行政诉讼法》把受案范围局限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上面。只有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行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诸如知情权、听证权、宗教信仰、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公民其他权益受到侵害则缺乏有效的补救机制。新《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行政机关干预立案的门被堵
新法对此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诉状不可乱拒
新法除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起诉外,还明确: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新法同时规定,对于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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