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者。此时,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本作品。如果双方未就工程的使用范围达成一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我们必须注意:(1)他人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道和讲话,其著作权属于记者或者演讲者。(二)当事人约定根据自己的经历完成自传体作品,对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演讲者、报告者可以按照约定给予作者适当报酬,著作权属于被记录人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
1。受托人与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一方面是尊重作者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客户有效地使用作品。但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所有权仅限于著作权财产权,不包括著作权人身权。著作权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是受委托作品的作者。出于保护作者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著作权应当不经约定授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以下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用途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一些艺术摄影企业以拥有客户艺术照片版权为借口,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底片,以垄断客户今后的印刷业务。对于这种行为,客户可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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