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参加企业工伤保险怎么办理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是公司赔付还是保险公司
工伤保险是公司赔付还是保险公司,这个要看情况,要看单位是缴纳的什么保险,具体如下:
1、如果是社保局的工伤保险,则是由社保来赔付;
2、如果是商业保险,则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来赔付;
3、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保险,则由公司自行负责。买了工伤保险单位不一定要赔偿。对于员工有工伤的情况,如果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公司不会需要赔偿太多的钱,但是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有必要对员工支付一定的补助,同时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不能够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如果要解除,必须支付赔偿。
申请工伤赔偿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进行工伤认定;
3、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
5、赔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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