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的防范
时间:2023-02-13 13:20:19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认真研究当地法律环境如前所述,境外投资并购可能涉及到东道国各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了企业的高度重视。但是对与投资并购有关的一些其他法律问题诸如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管理、公司治理等法律问题却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市场法规比较健全完备,投资并购完成后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劳工保护方面必须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否则会影响投资并购企业的顺利整合和发展。

(二)寻求专业支持,实施同步控制中国民企防范海外并购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寻求专业支持,实施同步控制。专业机构在海外并购中相当关键,事关目标公司的诸多指标和细节,比如企业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关联交易、市场份额、员工素质以及当地产业政策法规、商业环境等等,都需要由中介机构予以提供,它们提供的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并购企业的决策取向和实际绩效。

(三)提高企业内部法务处理能力在海外并购中,中国民企不仅要注重向外部专业法律机构寻求服务,还必须提高企业内部的法务处理能力。一旦开始海外投资并购进程,中国民企应该相应提升内部法律部门的地位和能力,系统全面地管理企业相关法务资源,引进或培养熟悉目标企业所在国法律制度的法务人员。

一、中国境内企业海外并购的规制

(一)境内企业从事境外并购活动需要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

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规定,境外投资包括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需要审批,除了金融企业以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中,商务部主管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审批和非中央企业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的境外投资审批,其余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不予许可的境外并购。

商务部有权认定不予许可境外并购,通常有如下情形: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三)许可基本程序。

企业首先应向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商务部受理后进行法定项目的审查,并征求驻该国使领馆商务参赞意见,核准后颁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四)企业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

根据《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五)企业境外并购的外汇管理。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原因是什么呢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原因:

(一)国内市场饱和,为构建海外架构,拓展海外市场的;

(二)提高际竞争力;

(三)为避免反倾销;

(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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